乌审旗工商局关于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确保乌审旗“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有效推进落实,现就已在乌审旗登记注册的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包含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领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乌审旗登记注册的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领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无需换领。
二、换领工作截止时间
依据(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换领业务所需资料
企业主体赴乌审旗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赛罕路和萨拉乌苏街路十字路口北、乌审旗第三实验小学东侧的乌审旗政府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办理换领业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赴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换领业务。办理换领业务需携带资料有《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乌审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第859期-
栏目:通知公告
编辑: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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