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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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知道,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认缴制(未实缴注册资本)下,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实施以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因此,很多企业将注册资金登记很大,并未实缴到位。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靠融资资金经营,则利息支出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2017年1月1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1000万元成立蚂蚁运输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分别按比例共实缴资本金10万元。2017年2月20日,向银行共借款6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蚂蚁运输公司2017年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因实收资本不到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综上所述,蚂蚁运输公司2017年向银行借款600万元,按以上公式计算确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亲,贵公司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全额扣除了吗?赶快自查补税吧!否则,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后,除了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得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思考:蚂蚁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部分是否缴纳印花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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