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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落户郑州,最高可拿1000万元奖励

时间:2017-10-28 浏览:1211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王磊

总部企业来郑州,最高拿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还有办公用房补助。今天,郑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什么是总部企业?据介绍,它是指在郑州市(含各县(区),下同)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根据新政策,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总部企业”)和2016年12月31日前郑州市现有企业(以下简称 “现有总部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要哪些条件?据悉,企业需要在郑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郑州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郑州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郑州市的纳税义务等。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此外,还有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建、新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租金市场价(或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租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之日起2年内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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