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集团公司给项目公司拨付运营资金,怎么操作不交税?
国庆节后,有位财务总监给笔者发微信
“飞扬老师,有个事请您支招”
“没问题,请讲”
“我们有个项目公司在县城搞综合体开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已到位,这几天需要一笔大额保证金交给政府,项目公司账上没钱,需要集团公司拨付。可是,营改增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呀,这钱可都是我们自己的,还要交税太亏了,能不能不交税呀?”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熟悉下相关税法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二)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在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即包含自然人)。而借款业务属于营改增“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
而且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中: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那么,本文中开头的问题是不是解决了呢?站在单方面(集团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项目公司不需要支付利息),这个问题完全可以这样操作。可飞扬老师在给客户做税务筹划方案时,却是故意加大利率,让项目公司支付利息,也许有人看到这就不往下看了,这不是瞎搞吗?
站的角度不一样,思考深度也就不一样,如果您站在降低集团整体综合税负角度来考虑,也许大不同!飞扬老师为客户设计的地产产业链+霍尔果斯方案正在落地实操中!我们为您节省的可不是三核桃俩枣,那都是真金白银,纯利润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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