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变更申请。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注销申请。
1.注销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
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14.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不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保税仓库、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填。
15.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经济行业”)。
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填《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填相应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的号码。
19.海关业务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20.移动电话:填写海关业务联系人的移动电话。
21.固定电话:填写海关业务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固定电话没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
22.上级单位名称:上级单位指企业,不填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23.上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24.与上级单位关系: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填写:
25.出资者名称:出资者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名称,出资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
26.出资国别:填写出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27.出资金额:填写认缴出资金额。
28.出资金额币制:填写出资金额的币制。
29.报关人员身份证件比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求填写。
30.报关单位根据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人员备案具体业务需要,可以分开使用两个表格:如仅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仅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的,只需要单独填写并打印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相关部分。
31.出资者或者所属报关人员数量超出表格容量的,可按相同格式添加。
填写示范
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答: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要加盖公章?
答: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公章。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里的“行业种类”怎么填?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