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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揪出让协和、华西头疼的“李鬼”医院!

时间:2018-03-16 浏览:1026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今年,健康界聚焦与医院有关的侵权仿冒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冒牌”知名医院似乎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据统计,仅仿冒和睦家医疗的医院就多达20家,遍布16个省份,而以“和睦家”为企业字号的有关医疗公司多达百余个。在网上搜索,用“协和”二字建网站的医院有上百家,所在地遍布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得知,注册登记有“华西”字样的医疗机构超过50家。

而事实上,目前,和睦家医疗在全国只有6家医院。我国共有3家协和医院,除北京协和医院外,还有武汉协和医院、福建协和医院,建院时间均超过百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相关人员表示,“那些民营医院跟华西医院并无关系。”

“李鬼”医院遍地 谎称合作最为普遍

多家医院根据举报和调查,发现“李鬼”医院诱骗患者的招数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宣称与知名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协作关系。以协和为例,这些冒牌医院自称是“协和医院某某分院”“下属协和集团”或“协和的连锁医院”,亦或是“与协和医院是技术上的上下级关系”。一些“李鬼”医院更是在医院正门赫然挂着“北京协和医院协作单位”的牌子。

第二种:在宣传品上做“文章”。有的医院在网站及宣传品上盗用某知名医院的工作照片;有的建院仅几年就标榜自己为“百年老院”。

第三种:打着某知名医院旗号的虚假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广告欺诈,称“某知名医院专家参加了某药品的临床鉴定会”或称该产品为“某知名医院专家研制”。

第四种:冒充某知名医院退休专家开办诊所或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打假维权“才下眉头 却上心头”

比起侵权更令人担心的是,病人冲着这些品牌去就诊,却进入了“李鬼”医院,很可能因为得不到相应的服务,造成误诊或病情加重。

北京和睦家医院院长盘仲莹经常在个人微博中抗议各地日益增加的“山寨和睦家”。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度发生,和睦家目前的维权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针对“山寨和睦家”向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二是搜集证据运用法律手段将“山寨和睦家”诉至法院;三是针对他人抄袭、模仿其“和睦家”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一些努力也初具效果。2015年12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和睦家医疗集团诉北碚和美家医院侵害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判决认定北碚和美家医院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向和睦家医疗集团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10万元,侵权人现已更名,并给付赔偿金。此外,威宁、福州、贵阳等地的侵权也一一被法院认定。

但更多侵权的医院,即便是被法院判定,也迟迟不更名,继续利用混淆视听的方法迷惑患者。

在贵州威宁,和睦家胜诉后在当地各大媒体上都发布了相关声明,但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一周后,所有关于和睦家胜诉的报道都被删除。而侵权的医院迟迟没有更名和赔偿,和睦家医院不得不请求法律强制执行。

“事实上,医疗(医院)行业商标侵权的情况存在已久。公立医院过去没有市场部,法律部的人员也只是处理医疗纠纷,所以很少去打商标官司。民营医院在这方面动力更大,我们希望通过和睦家的努力推动整个医疗行业的商标保护意识。” 和睦家创始人李碧菁直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国内才出现“首起医院商标侵权案原告胜诉”案例——湖北省新华医院诉山东烟台仁爱医院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该案历经半年,跨省维权的湖北省新华医院最终胜诉,并获赔8万元。

从法律角度讲,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用时长,投入成本很高,赔偿的却可能很少,这也是很多医院保护知识产权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北京协和医院曾通过媒体发布严正声明: 该院在国内任何地区、城市,均未开设过分院或连锁医院。此外,医院也没有同国内任何医疗器械生产、经销商,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个人签约合作,没有任何形式的挂靠、合作、协作经营。

“公立医院他们在维权方面做的比较少。” 和睦家医疗总法律顾问王凌军说,这些年他们维权的经历有些孤掌难鸣,希望更多的医院能联合起来,并期盼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

医疗行业商标侵权情况有望改善

“企业更名是困扰和睦家医疗集团等知名医院或企业的一大问题,虽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但对侵权人拒不变更企业名称却无能为力,这对品牌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代理和睦家相关案件的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明星楠说道,国内仅有深圳地区做了较为积极的探索,希望今后能向全国推广。

据介绍,对于要求更名却不执行的企业,深圳相关部门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拒不更名企业名称,暂以企业注册号代替,并将该企业以注册号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企业更改名称,涉及对行为的执行问题,建议原告在书写请求事项时可以更加明确,比如,请求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商标名称中的字样,这样法院在执行时也可以更明确。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执行,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明星楠表示,这种做法将有望解决商标案件中更改名称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综编自法治周末、凤凰新闻、南方周末等媒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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