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商标查询检索过程中的五大艺术
来源:原创
作者:曹剑刚
企业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必须要从申请商标注册开始,没有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就是一句空话。而当前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2016全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369.1件,已经连续15年高居世界第一,今年的申请量可能会超过500万件。而我国的文字资源有限,常用汉字约3500个,实践中因申请前缺乏必要的查询检索,导致申请相同或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的很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有必要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商标查询检索的重要性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是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前,对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进行查询检索,从而风险评估申请商标注册成功率的申请前期工作。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虽非商标申请的必经程序,但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未知。
因此,此项工作十分重要。在根据查询商标在先申请结果做出判断以后,再有针对性地提交申请书,可以大大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同时避免了时间成本和注册期间的经营风险等。
二、商标查询检索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根据申请需求确定查询商标和类别
商标申请的尼斯分类按用途划分为商品类(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共45类,而且每年都有小的修改。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申请人可自己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免费在先查询系统“中国商标网”(网站:http:sbcx.saic.gov.cn)进行查询,也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通过大白兔、国方等专业商标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剑扬知产也可为申请人提供此方面的专业服务,具体可打咨询电话027-87003114)。
如一个游戏公司想要注册一款游戏的商标,那么在这款游戏上线前就应注册核心类别: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28类的“游戏器具”、“游戏机”等商品;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服务”等服务。
在游戏产品获得市场较大反响后,则可选择注册相关衍生类别,比如:第16类“图画、宣传画、文具”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最好就游戏LOGO以及游戏名称申请版权登记,有利于维权。
✦第二步: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例如商标“王八蛋”、“黑鬼”等就因为分别涉及公序良俗、种族歧视的问题,被商标局驳回。
✦第三步: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
申请人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申请人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更改产品名称。
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亦会驳回。如: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该两个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都包括图形要素:火焰,因此商标局以他人在相同或形似商品类别上已注册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再如: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该两个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组成完全相同,致使被驳回。
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我们建议您选择分开注册,这样不但能提升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
✦第四步:查询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以下几种就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比如一款人参的商标取为“高丽参”,卖苹果水果的公司将苹果的商标定为“苹果”,一款工业用粘合剂取名为“502”等,这些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比如食用油的商标取为“纯净”;一种服装的商标直接定为“彩棉”。这些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和原料以及功能的名称都不能注册为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比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都无法注册成为商标。
✦第五步:查询结果的分析及筛选
因为通过“中国商标网”等查询得到的只是一份简单的检索结果,还需要专业代理人对查询结果,特别是根据《商标审查指南》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根据《尼斯分类表》对类别群组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等,来进行进一步筛选和分析,最终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名称、类别和具体商品(服务)。
三、认识商标检索的客观风险和申请在先的重要性
申请人应该认识到,现在每年的申请量十分巨大,申虽然通过前期查询检索等工作,但实际审查中因多方因素影响,商标注册申请获国家商标局受理,并非意味该申请就一定能够获得注册成功。因为存在还存在诸多风险因素:
✦1、客观的盲区风险
申请注册商标的各类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家商标局以后,会有2-3个月查不到商标注册的时间,在这段盲期内的商标信息和动态是谁都无法检索到的。
所以如果企业在这个时间里申请的商标,与盲期内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就产生客观的风险。
✦2、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检索不到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当驰名商标未注册时,无法通过商标局数据库检测到,因此会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
而且,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直接享受跨类别的保护。比如说一个游戏产业的驰名商标仅在第9类核心类别注册了,但是因为它是驰名商标,其他的申请人也不可以在其他类别注册类似或相同的商标。
但是检索时无从得知哪些商标是属于驰名商标,所以这也会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检索风险。
✦3、他人在先权利无法检索到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人名等。
因为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比如说乔丹体育的商标案纠纷等。
✦4、他人提出商标异议的风险
有时候,即使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通过并公告,但在法定的3个月的法定公告期内,任何人(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原因)均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以阻止申请人商标获得注册。如著名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异议案:
(国酒茅台申请商标)
2012年7月,“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8月初,山西汾酒、河南杜康等多家白酒企业随即表示反对。特别是早在1952年即被评为国家名酒的汾酒,第一个表示强烈反对并提交异议书。此后,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 等多家名酒企业也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3个月公示期满,国家商标局一共收到多达95件次异议。
“国酒茅台”商标显然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一方面,“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并作出“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这也是该商标第九次申请失败了。虽然“国酒茅台”的广告仍在央视等媒体不断播出,试图通过此获得使用在先权利,但该商标想获得最后注册成功的前景不容乐观,茅台集团的申请策略值得讨论。
五、结论
综上,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实际申请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申请在先原则,在经过必须的查询检索后,应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代理申报,以抢占时间和市场先机,而不应更多纠结在百分百成功率等任何人均无法承诺的事项上,从而通过自己具体申请的实践来检验申报获得注册成功的真理,这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