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商标被“撤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遇到商标申请受阻或者竞争需要,常常需要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三”,将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以便自己的商标注册成功。因此恶意“撤三”的情况不少见。那么要如何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撤销呢?
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存在实际使用情况的。这里的实际使用是指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具体而言,应当是在商业环境中的公开使用,是体现商标权人真实意图的使用,以及符合商标注册范围的合法使用。这种情况下只需提供可以证明的使用证据即可。
作为“防御商标”注册的商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种情况下的商标一般不会用于自己的主打品牌产品上,以免造成品牌混淆。那么在用赠品或非卖品进行商业宣传时,可以使用这些注册的“防御商标”,这也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遇到“撤三”,提供在赠品上的使用证据即可。
重新提交商标申请
出于品牌保护的需要进行全类注册,而那些注册的“防御商标”并未投入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即将达到被“撤三”的条件,没有使用的打算,但也不想被撤销,为了防患于未然可以采取重新提交商标申请的办法。
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周期一般是一年到一年半左右,也就是说一枚商标自申请到注册成功的时间,满三年是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开始顺延算起,那么我的建议就是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一年左右的时间之时,再次提出该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对于核准注册毫无疑问,因为在先已有所有权人的商标,这次申请注册无形又把自己商标同等的权利顺延了大致两年左右的时间,因为第二次申请注册的商标也要等一年半左右才被核准,等第二次的商标被核准第一次的商标权利还不到三年,这样却有了两个不同期限的权利商标,此时即便第一枚商标满三年被他人提出撤销并也不能提供使用证据即便被撤销那还有第二枚商标的权利存在,这样对于自己的损失只是一个商标的费用问题而不会丧失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