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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几个“隐性”陷阱,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时间:2017-11-08 浏览:1135

近年来,人们意识到商标注册时间过长,需要1年多的流程时间,还未必能够注册下来,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司品牌推广,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求购商标,那么,由商标交易而衍生的商标转让程序也就增多,往往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商标转让其实有一些“隐性”陷阱,具体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商标转让的几个“隐性”陷阱,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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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商标有两类:一种是注册商标另一种是商标注册申请,即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或者移转。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与“注册商标”的转让虽然申办手续几乎完全相同,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注册商标”转让的是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专用权,而“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的只是该商标申请的资格和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能被核准注册尚无定论,仍需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和初审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才能确定。因此“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却能以一个较低的价格抢占一个优先的时机。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能够有偿转让而成为交易的标的。但商标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它是一项依法申请、核准后取得的特殊权利,商标权的执行、拍卖只有在遵循有关法律或者规定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商标的转让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法律风险:

一、这些商标可能是无效的

(1)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

(2)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注册;

(3)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

(4)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5)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以上情形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7)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8)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如果商标有以上情形,那即使这个商标再有潜力也最好不要购买,因为这样的商标随时可能被无效,不仅容易花冤枉钱,还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二、这些商标可能会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如果有这些情形,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了。这些情形可能会造成商标的瑕疵,影响该商标的价值。如果商标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无效宣告等争议,则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或因撤销与无效而不复存在。

三、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些商标为了防止别人注册相似商标,会在自己注册很多相似商标,比如 “娃哈哈”就围绕着“娃哈哈”注册了“哈娃娃”、“哈娃哈”、“哈哈娃”等类似商标,假如要转让“娃哈哈”,那么围绕着它相类似的商标要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失败。

四、商标的期限

商标权有期限,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将未续展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专用权的商标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五、是否被质押

待转让的商标是否已被设置了负担,如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商标的顺利转让。

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会驳回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过小编的介绍,如你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留言咨询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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