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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生108问第93问: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时间:2017-10-24 浏览:726

商标先生108问第93问: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我们一直在说“商标侵权”,那么,你知道什么是商标侵权吗?其实,“商标侵权”全称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你故意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来进行销售、推广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商标权,商标持有人是有权像法院起诉你的,所以,在这里,商标先生建议大家,为了自己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为了自己的品牌能做大做强,一定要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

商标先生108问第93问: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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