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您的商标已被“撤三”盯上了!
2018的商标界注定了将是不平静的一年!我们先来看看下面一组数据:
★ 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500万大关,达到574.8万件,比上年增长55.7%,申请量和增速均创历史新高。
★ 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
★ 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与2011年的1074件相比显著增加。
★ 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7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显示,中国入选品牌为37个,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1.5倍。
★ 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4810件,比上年增长59.6%,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
★ 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等为重点,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全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万件,比上年下降5.1%。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7万件,比上年下降4.3%。
相信关注商标动态的朋友们已经从中看出了端倪,商标做为“有限资源”,在如此庞大的申请量和注册量面前,终有枯竭的一天,创意新颖、寓意美好的商标更是一标难求,于是很多申请人将目光转移到了那些被“囤积”的商标身上,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41等法律法规,向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即申请商标局撤消“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在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撤销商标的实质条件、申请主体、管辖部门、决定期限。通俗理解,即: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撤销某个商标,只要该商标确实存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商标局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
除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连续三年”是个时间上要求,也是认定商标是否应被撤销的最大依据,该“三年”是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撤销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且必须是连续的三年。
那么,是不是“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就一定会被撤销?
当然不是!
商标法规定的撤销前提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笔者看来虽不是递进关系,却是并列关系,要同时满足,才能满足撤销争议商标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有正当理由,或者三年内使用过,都不会被撤销。
什么是“正当理由”?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四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04月20日生效,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关于“正当理由”,《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看到这里,收到“撤三”通知书的您应该心中不再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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