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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号外!商标注册证新的发放方式开始实施,事关每个申请人

时间:2018-01-16 浏览:1242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工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本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升服务的原则,从商标申请人实际需求出发,商标局对商标注册证的发放方式进行了改进。

据了解,根据2016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商标注册证发文方式和内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网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包括地方受理点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将直接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寄发《商标注册证》,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商标注册证新的发放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开始实施。(注: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及地方受理点提交商标申请的,其商标注册证继续由代理机构和地方受理点代发)。

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2017年1月1日)

一、办公地址及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直接寄发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再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二、申请人凭《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所需材料注:申请人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凭领证通知书,携带下列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2.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3.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4.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5.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6.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二)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公告期号;2.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3.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三、申请人凭《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所需材料注: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起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若《商标注册证》被邮局退回,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中刊发《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凭送达公告,携带下列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注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打印页,标明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期号;2.注册人盖章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3.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4.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5.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6.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二)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打印页,标明商标注册号及商标注册证送达公告期号;2.注册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经注册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3.注册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特别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本报记者 王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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