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业务须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予受理!
近日,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旧版的营业执照,商标局就不再接收,否则商标局会根据相关法律不予受理,那样的话,我们的商标业务不仅仅会耽误时间,更是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进程,所以金牌商标再次提醒各位,为了避免客户因营业执照问题受到损失,金牌商标即日起,只接收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不再接收旧版本的营业执照,请悉知。
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
不接收的旧版本证明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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