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名与注册商标相同,这种情况侵权吗?
很多影视剧在热播之前,都尽可能的注册各类别的商标,以免热门“IP”被别人抢注。以国产票房第一的电影《战狼》为例,在电影筹备之际的2014年,吴京就陆续提交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
但是由于某些类别的商标没通过申请,电影上映前还是遭遇了商标纠纷。
而现在不止影视剧,话剧同样陷入了商标侵权纠纷。
据新民晚报报道。今年6月,上海人民滑稽剧团排演了一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并制作图文海报在网络上宣传推广。不料,此举竟引发一场商标权诉讼。
辽宁舌尖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为“舌尖上的诱惑”商标持有人,该剧已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光明集团辩称,《舌尖上的诱惑》是公益剧,且商标权与该剧版权著作权并不是同一概念,而其演出时并不知道存在舌尖汇公司的商标。
11月29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舌尖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指出,舌尖汇公司就“舌尖上的诱惑”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法所要维护的,并非是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本案中,两被告在宣传中对滑稽戏剧名的使用,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并不产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侵犯舌尖汇公司对“舌尖上的诱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舌尖汇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的判决结果,似乎回答了文章标题中提出的问题。但是也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话剧《舌尖的诱惑》为公益剧。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的,也对法院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侵不侵权这个问题还需辩证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掘金知产(www.juejinshangbiao.com)商标领域专家同时提示,遇到商标纠纷时,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2、遭遇商标纠纷,在通过第一种解决途径争取合法权益之前,可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协商不成再走行政司法途径不迟。因为包括商标与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诉诸法律审理耗时长、成本高、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
总而言之一句话:商标问题无小事,提前注册是大事。提前注册商标,在遭遇商标纠纷时往往能够抢占先机。
另外,如果您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需求或者疑惑,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向拥有十三年行业经验、千人团队、业务涵盖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掘金知产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