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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过程中遇到赠送赠品该怎么走账???????

时间:2018-04-15 浏览:1417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

会计记账过程中遇到赠送赠品该怎么走账???????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该方式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现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即时核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赠品赠出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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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赠送购物券。此类促销方式应在销货的同时作一项或有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是: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商品成本。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此销售方式的“预计负债”的发生与冲销都较为频繁,应定期核查该科目。此种促销方式一般用于商场消费,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并且这种方法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是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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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在商业交易中也会存在附赠品呢???

世界没有免费的午餐”,商业交易中的附带条件只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最终它将成为明送赠实卖,逃避产品法律责任的一层面纱。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然而当商业赠品中存在的瑕疵,导致顾客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的权益能否获得及时有力的救助,成为人们关注并且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现了一种竞争手段——商业赠品,这种竞争手段可以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创造有利的产销条件,从而促进商品销售,提高自身利益。除了这些积极作用以外,它的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对于正当的竞争商品交易秩序而言,它不但会扭曲本应建立于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同时还会给正常的商品交易造成不利和混乱的竞争环境。对于消费者的利益而言,表面看来消费者是获利方,但实际上那些附带的赠品诱使消费者偏离了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而是受到那些额外赠品的影响,去购买一些对自己没有用处,或者有瑕疵的物品,最终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不自知。

市场上有一些企业打着赠送的旗号进行交易,但是企业在主商品之外,所谓赠送给消费者的物品真的是赠送的吗?

从会计实务操作上而言,目前我国的商品交易中,之所以会有赠送品的出现,是因为企业都是将交易中的这些赠品的价值计入了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而不是计入企业销售做商品所得的利润之中。意思是说,商品赠品与一般商品的会计入账没什么两样,商品交易中的附赠品在经济行为上实际上就等同于买卖。从另一方面说,企业并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简而言之,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通过会计处理的方法已经悄悄地把赠品的价值转移到主商品之中,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

商业中所谓“免费赠送,让利酬宾”,绝不是企业自己掏腰包,而是他们将消费者实际花钱买来的东西再以赠送的名义给了消费者自己。企业通过这种赠送品的交易手段,吸引了大量的顾客,达到了名义上的薄利多销,实际上从中赚取了更多利润。还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提高人气达到销售其他多种商品的目的等等,这都属于企业的一种经销策略,所以在商品交易中有赠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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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赠品,业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商业赠品也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产生了赠与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基本法律关系,企业设附赠品的目的在于促销,而消费者获得赠品,乃是购买一定商品的结果,可见双方订约的目的主要在于买卖,而不是赠与。但是从表面上看,赠品并不是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钱的代价,而是额外所得的,所以当事人之间就赠品而言,又存在赠与合同。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思考方法上其实存在不足,如一些法律学者,通常只专心于法律本身的逻辑推理,而对事实问题的内在本质和规律缺乏研究的兴趣和信心。在商业交易中的附赠品,法律学者忽视了从经济法角度运用价格分析的方法去揭示其实赠明卖的真面目。惯用商业伎俩的部分企业在赠与和买卖之间玩弄概念游戏,使消费者被“免费赠与”的表面幌子所蒙蔽,深陷其中而不自知。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有的学者已经从中醒悟过来,开始认识到这种经营手段对消费者的危害性。

小编提醒下,如果所在公司遇到交易时遇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提醒自己的领导,讲清楚中间的利害关系。小编会每天更新工作中遇到的心得,希望关注小编(wpf8687),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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