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代理记账 | 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有M级啦!
时间:2018-03-20 浏览:1400次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明确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
纳税信用评价将迎来新变化,大家准备好学习新知识了吗?
1.新增评价范围
《公告》扩大了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2.M级企业适用范围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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