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签订电子合同就不要缴纳印花税?
时间:2017-10-01 浏览:873次
稽查案例
苏州A企业为代理记账公司,因代理记账客户异地,不方便见面签订合同。便与客户签订电子合同,但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后经税务机关查实,不仅追缴税金,还追加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根据财税【2006】162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不在该范围内的,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A企业签订电子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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